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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比賽和不當行為 dangerous play and misconduct
橄欖球比賽的犯規動作之一。橄欖球比賽過程中對危險比賽和不當行為規範如下:(一)不許用拳頭或手臂打擊敵方球員,包括用手肘、肩膀、頭或膝蓋;(二)不許腳踩或踐踏敵方球員;(三)不許腳踢敵方球員;(四)不許用小腿或腳躓絆敵方球員;(五)不許過早、過遲或危險地擒抱(tackle)敵方球員;(六)除了在司克攔(scrum),勒克(ruck)或冒爾(maul)的情況外,任何沒有控球的人都不得捉著、推撞或阻擋對隊沒有持球者;(七)不許不企求擒抱敵方持球員而去衝阻或打倒他;(八)不可以衝撞加入勒克或冒爾,包括任何不利用雙臂或抓住其他球員的任何方式;(九)把對方球員從地上抬起令其雙腳離地後,再拋下或倒栽到地上,導致該球員頭部和/或上肢軀幹觸地,這是危險動作;(十)不許報復,即使有敵方球員是正在違規,球員也不許做對該敵方球員有危險的任何事;(十一)當球在非比賽中時,球員不許違犯任何惡劣行跡、或阻礙或用任何方式干擾敵方球員;(十二)不許故意衝阻或阻礙剛踢完球的對方球員;(十三)球員在比賽圍場內不許做出違反運動精神的任何動作。規則明文規定,球員必須尊重裁判的權威,不應反駁裁判的判決。除了開球和給予球員告誡或警告並短暫禁賽及驅逐出場而隨後的罰踢以外,裁判一經鳴哨,球員必須即刻停止進行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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