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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暫停(躲避球) official time out
躲避球比賽中,裁判人員宣告的暫停謂之。裁判暫停只有主審、場地主任才有執行的權力;裁判暫停後的發球權依主審指令行之。副審或線審縱使發現情況必須暫停,應透過以信號告知主審,由主審宣告執行。場地主任則是遇下列情形而裁判員未察覺時得鳴笛暫停:(一)裁判員對控球權的判決明顯錯誤時;(二)球員受傷而裁判員未察覺時;(三)出局球員未退到外場,或外場球員未擊中對方內場球員而生還時;(四)內場球員任意退到外場時;(五)非該場比賽球員進入球場,或出現影響比賽物品時;(六)其它偶發情況發生時。
相關文獻: 中華民國躲避球協會(2008)。國際躲避球規則97年修訂本。臺北市:作者。
日本ドッジボール協會(2009)。Dodgeball official Referee Text Book。日本東京: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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