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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條款(躲避球) advantage rule
躲避球比賽中裁判對球隊的犯規略過不判或暫緩追究,以避免造成對犯規隊有利的判決。躲避球比賽進行中,為求比賽的公正,裁判員得引用得利條款,舉手在頭頂上方環形揮繞手勢,表示比賽繼續進行,以讓賽事更為精采。裁判員對於球隊的犯規如立即追究,反而可能造成犯規隊有利時,不宜立刻宣判犯規,得略過不判或暫緩追究。例如:甲方擲球踩線,乙方完成接球,此時如宣判甲方犯規造成比賽中斷,可能不利於乙方的快速反擊良機,因此對於甲方擲球踩線的犯規行為,裁判員依得利條款精神應是不予追究為宜。但是,出現屬於違反運動道德的技術犯規,得於稍後適當時機鳴笛暫停,補行追究;如係可能引起糾紛的重大犯規,縱使立即吹判反而可能造成被犯規隊不利,亦可立刻追究犯規行為。
相關文獻: 中華民國躲避球協會(2008)。國際躲避球規則97年修訂本。臺北市:作者。
日本ドッジボール協會(2009)。Dodgeball official Referee Text Book。日本東京: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