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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球超過5秒 keep of five minutes
躲避球比賽球員持球時間的規定。躲避球比賽進行中,內、外場球員得球後,持球、控球過程時間不得超過5秒鐘,違犯時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規則對於持球者的動作並無任何限制,允許自由持球或運球、移位,持球者可於適當時機、地點將球擲出,惟須於5秒鐘內出手。5秒鐘的時間計算,主審以手勢或心算行之。但接球員接球時因故倒地,導致無法及時處理球時,裁判員得待該球員起身後,開始計算持球時間,但持球者不可藉此蓄意拖延時間。當主審感覺有球隊藉此規則拖延比賽時,得鳴笛暫停,先行口頭告誡,再犯時即判以延誤比賽,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相關文獻: 中華民國躲避球協會(2008)。國際躲避球規則97年修訂本。臺北市:作者。
日本ドッジボール協會(2009)。Dodgeball official Referee Text Book。日本東京: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