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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還 revival
躲避球比賽中外場球員取得進入己方內場資格的情形。躲避球比賽中,外場球員將對方內場球員擊成出局時,可獲生還權進入己方內場。生還權的處理原則:(一)獲生還權之球員,可以選擇放棄生還;(二)獲生還權之球員不可延遲生還,或在離開外場前再度觸球;(三)先前放棄生還權之球員,再次將對方內場球員擊成出局時,可再獲生還權;(四)獲生還權之球員,不可將生還權讓渡給其他球員;(五)比賽開始時安排在外場的球員,必須獲生還權始得進入己方內場;(六)驟死賽及外場球員僅剩一人時不得生還。但外場球員僅剩一人,而將對方最後一名內場球員擊中出局時,宣告比賽結束,該球員可獲生還權進入內場;(七)生還球員欲進入己方內場,如逢對方攻擊時,得於裁判後方稍做等待;但適當時機或己方獲控球權時,應迅速進入內場。若意圖或繼續逗留死球區時,裁判可宣判該球員放棄生還。
相關文獻: 中華民國躲避球協會(2008)。國際躲避球規則97年修訂本。臺北市:作者。
日本ドッジボール協會(2009)。Dodgeball official Referee Text Book。日本東京: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