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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步 three contacts
個人持球時,限制其身體部位與地面接觸三次以上,超過三次則算犯規。犯規者,球歸對方,罰自由球。超過三步,又稱「走步」(Traveling)。根據中華民國巧固球協會所制定的中華民國巧固球規則中,明文規定,接球後可著地接觸三次:(一)雙腳同時靜立於原地接球,計一次觸地;(二)空中接球後,以兩腳著地者,計二次觸地;(三)空中接球後,以單腳著地者,計一次觸地;(四)行進間接球後,計二次觸地 ;(五)接球後身體任一部位接觸地面,其觸地次數應累計之。當球員持球時,若腳觸地多於3次,則視為犯規一次。如果球員在地面滾或滑動,則不可能計算出腳觸地的數目(多次接觸地面,滑動時延長接觸)。因此,類似的移動習慣性計為一次觸地。如此一來使得球員可在滾動後以雙腳站立並傳球。裁判也應該清楚注意到球員在滾動時是否故意移動球,在此情況下,球員的行為則算主動犯規。身體滾動前所有的持球的腳步也須清楚計數。通常的情況是一位防守球員接觸球後,球被偏離沒有擋到,在短跑後終於阻擋(接獲)到球。當球員第一次觸球(但偏離)時,到當他擋球後並最後鬆開球時,這兩者間所產生的腳步觸地數須計數。意思是即使沒有持球(在偏離球與鬆開球間)時的腳步數也須要計數。如果腳觸地步數超過3次,裁判則鳴笛判一次「走步」。在防守期間若有走步,攻方並不得分,只計為對方球隊的一次犯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