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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發球 re-start
合球比賽重新執行發球的規定。當兩隊中有一方輕微違規時,裁判員得判由對方執行重新發球。執行方式:(一)在違規地點執行,若為身體接觸或近身類型類的違規,在被侵犯者所在位置執行;若是違反25秒進攻時限規則,由對隊任一球員在裁判員鳴哨指示違規時之球所在位置執行;(二)重新發球執行者必須在裁判員鳴哨後4秒內將球傳出,對隊任一球員不得在距其2.5公尺半徑範圍內妨礙傳球;(三)球必須飛行距傳球點水平距離2.5公尺以上時才視為比賽重新開始,攻守雙方球員在球飛行水平距離未達2.5公尺前不得觸球;(四)重新發球執行者不可直接得分,他必須在球賽重新開始後經由其他球員接觸到球後才能得分,若違反此規定,由對隊在籃框下方位置執行重新發球;(五)若重新發球執行者無法在4秒內傳出球,或其隊友球飛行水平距離未達2.5公尺前觸球,應判由對隊在違規地點重新發球;(六)若執行者在裁判員鳴哨前將球傳出,必須在原來位置再一次執行重新發球。
相關文獻: International Korfball Federation (2010). The rules of korfball (from July 2010) . Retrieved January 23, 2010, from International Korfball Federation Website:http:www.korfball.org/
中華民國合球協會(2010)。國際合球規則中文版(2009)。臺北市:作者。取自中華民國合球協會網址http:www.korfball.url.tw/2009_ruleCHN.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