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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運動員精神(沙灘手球) violates the athlete spirit
手球比賽犯規情形之一。球隊隊職員在比賽期間違反規則明訂之運動員規範。沙灘手球的比賽隊職員須遵守運動員精神,若違反此規定依「累進罰則」處理。其判罰原則依口頭警告、第一次退場、第二次退場(取消資格)階段來累進判罰。裁判員亦可以依違反運動員精神之情結輕重依規則給予適當的判罰,如情節重大者得直接判罰紅牌取消該球員繼續比賽資格。國際沙灘手球規則對違反運動員精神的註釋如下:(一)一般球員在球場上進行搶球動作時,對人或對球動作超過常態性的動作,如搶球目標是人、不是球,球員蓄意用身體將人撞開或用腳將人絆倒;球員蓄意用腳將球踢開,以致威脅到對方搶球球員;(二)進攻隊球員用球蓄意擊中防守球員身體或射門時蓄意將球擊中靜止中的守門員頭部;(三)球隊為己隊利益,隊職員或球員利用手部或軀幹超過常態性的方式,威脅到對方球員;(四)球隊的隊職員或球員用身體和口頭言辭的情緒性違背良好運動風度的行為;(五)球員或球隊職員無論在場內或場外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時同樣適用。
相關文獻: 中華民國手球協會(2010)。國際沙灘手球規則。臺北市:作者。
International Handball Federation. (2010). IX. Rules of the Game b) Beach Handball. Retrieved November 25, 2010, from Website: http:www.ihf.info/files/Uploads/NewsAttachments/0_09-SpielregelnBeachHandball_GB.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