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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場(沙灘手球) suspension
沙灘手球比賽犯規的判罰方式之一。指球員於比賽時間內違反運動精神,而犯規動作未達嚴重違反運動精神或暴力行為時的處罰,違反的球員必須離開球場至球員席,該球員在被罰退場時不得進場比賽,該隊亦不得補足場內的球員,需在雙方控球權交換後,始可進場或被替補參加比賽。球隊的隊職員被判罰退場時,應由場上比賽的1名球員代替退場處罰,亦即場上應減少1名球員,代替退場球員得隨時再替補上場比賽。沙灘手球對判罰退場的原則有:(一)替補犯規或違反進場規則者;(二)再次觸犯犯規行為而適用累進罰則者;(三)球員在球場內或球場外反覆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者;(四)攻隊被判犯規時,持球球員未立刻將球放於地上者;(五)對隊執行擲球時守隊再次犯規者;(六)比賽時間內,球員或球隊職員被取消比賽資格者;(七)不合資格球員進入場內或比賽開始之後在替補區內有多於規定的球隊職員和球員時,「球隊負責人」必須判罰退場;(八)球員受傷時,有額外的球隊職員進入場內時;(九)球員受傷時,球隊職員進入場內不是協助受傷球員,而是對球員做指示、逼近對手或裁判員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