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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手球) time-out
手球比賽中暫時停止比賽的規定。在手球比賽中的暫停型態有下列幾種:裁判員暫停、技術委員暫停、計時員暫停及球隊暫停。比賽時間暫停時,裁判員應鳴笛三短聲,並以“T”字形手勢向計時員表示,暫停時間為一分鐘。在下列情形裁判員必須暫停:(一)球員被判罰退場或取消資格時;(二)允許球隊暫停時;(三)計時員或技術委員鳴笛時;(四)當判罰有爭議時,兩位裁判員需要溝通協商時。除上述情形外,裁判員、技術委員或計時員,因當時球場上發生之事實,認為有需要時得立即執行暫停中斷比賽,亦可執行暫停。如下列情形為原則上需要暫停:(一)外在因素的影響。例如:場地必須要擦拭時(比數差距過大時可忽略);(二)球員似乎受傷時;(三)球隊明顯拖延時間。例如:各種擲球顯然延遲時或球員將球拋離或持球不放開時;(四)球觸及球場上空的天花板或任何固定的附屬設備或因球遠離球場,造成不尋常的延遲時。裁判員決定暫停的需要時,應考慮是否會因未鳴笛暫停而造成對某隊不利與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