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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資格(手球) disqualification
手球比賽犯規動作判罰方式之一。在手球比賽中球員有下列情況,裁判必須判罰其「取消資格」:(一)第三次被退場2分鐘後,球員即被取消資格;(二)球隊職員有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危害對隊球員身體健康者,將被判罰取消資格;(三)在場內或場外的球員或隊職員嚴重違反運動精神。被取消資格的球員或球隊職員在該場比賽的剩餘時間裡不得繼續參加比賽,且應立即離開球場及球員席,到不影響比賽之地點,且不得與球隊做任何方式的接觸。此時該球隊將少一名球員進比賽,俟2分鐘後,球隊負責人才可以指派一名球員上場繼續比賽。
延伸閱讀: http:club.ntu.edu.tw/club20611/introduction/Fcrul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