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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籃球) time-out
籃球比賽中教練或助理教練請求將比賽暫時停止稱之。比賽過程中僅教練或助理教練有權請求暫停,應與記錄員取得視覺連繫,或親自到紀錄台,以專用的手號,明確地提出暫停請求,請求暫停後,只能在記錄員發出暫停信號通知裁判前,請求撤銷。比賽中發生下列情況即可請求暫停:(一)當球成死球、計時鐘撥停,且裁判向紀錄台工作人員聯繫完畢之後;(二)在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的罰球中籃之後,球成死球;(三)對隊投籃得分的情況下。當發界外球或第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且球在球員可處理的位置時,暫停時機即結束。每隊上半時允許請求兩次暫停,下半時允許請求三次暫停,每一次延長賽可請求一次暫停,未使用的暫停不得移至下半時或延長賽使用。每次暫停時,應給予一分鐘的時間。在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最後二分鐘,球中籃得分計時鐘撥停時,得分隊不得請求暫停,除非裁判已停止比賽或非得分隊請求暫停或替補的狀況。
相關文獻: 教育部體育大辭典編定委員會(1984)。體育大辭典。臺北市:臺灣商務印書館。
中華民國籃球協會(編譯)(2006)。國際籃球規則中文版。臺北市: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