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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運動道德犯規 unsportsmanlike foul
根據裁判的認定,一位球員身體接觸的犯規,以不合理的動作致力於比賽,不合乎籃球規則內涵與精神,即為不合運動道德犯規。裁判判決不合運動道德犯規之手勢為雙手高舉、左手握住右手握拳之手腕,紀錄臺登記該球員“U ”一次。若球員同一場球第二次違反不合運動道德犯規,就必須取消其比賽資格。球員犯下不合運動道德犯規,罰由被犯規球員進行罰球,罰球次數依下列規定執行:(一)若被犯規球員並非正在投籃動作中,罰球兩次;(二)若被犯規球員,正在投籃動作中,投中得分算,再加罰一球;(三)若被犯規球員,正在投籃動作中,未投中,則依其投籃地點決定罰球二或三次。執行罰球時,其餘球員不必站位,且應站在罰球線延長線後方的三分線外,直到罰球執行完畢。罰球後,無論最後一次罰中與否,由主罰隊任一球員,在記錄臺對面邊線中點外發界外球。發球員雙足各跨中線延長線的一邊,得將球傳給場上任何位置的球員。裁判應依下列原則,來判決球員之犯規是否屬於不合運動道德犯規。若一球員不致力於比賽,而發生身體接觸,通常即為不合運動道德犯規。若一球員以合理的動作致力於比賽,但造成過度的身體接觸形成粗暴的犯規,應被判為不合運動道德犯規。
相關文獻: 2010國際籃球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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