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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足球) referee
足球比賽時執行比賽規則等職責的人員,在其進入比賽場地時,即開始行使規則賦予的權力。在比賽暫停或成死球時也有判罰權。比賽中所做的判決為最後判決,他人不得干預或更改。裁判員一旦發現自己判錯,只能尚未重新開始比賽前改判。其職責主要為:(一)執行比賽規則;(二)認為判罰的結果反而有利於犯規隊時可不判罰;(三)記錄比賽成績和比賽時間,對比賽中因故消耗的時間給予補足;(四)因隊員違反規則,或遇風雨、外界人士干擾及其它原因妨礙比賽進行時,有權暫停或結束比賽;(五)按比賽規則規定,對隊員實行警告或罰出場;(六)不允許除參加比賽的隊員與助理裁判外的其他人員進入場內;(七 )恰當處理場內隊員受傷的情況;(八)每次比賽暫停後,以示號指示恢復比賽;(九)依比賽規則規定審定比賽用球;(十)比賽結束後,將比賽的結果及出示紅黃牌或其它特殊情況,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主辦機構做出書面報告。
相關文獻: FIFA (2010). FIFA Handbook. Zurich, Switzerland: FIF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