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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衝撞 fair charge
足球比賽中合呼規則規定的衝撞行為。在足球比賽中,雙方球員以獲得球權為目的,且球在雙方可以控制的範圍內,相互以上手臂部位緊貼軀幹,做適當用力且不帶危險性的衝撞動作。衝撞時,上手臂不可以離開軀幹,且必須衝撞對方同樣上手臂的部位。規則規定衝撞對方球員若是動作拙劣、動作魯莽、或使用暴力即是犯規。比賽中若不在控球範圍內衝撞對方、或是衝撞對方其它部位、或是上手臂離開軀體衝撞對方,亦屬於犯規行為。若衝撞對方球員犯規應判由對方在犯規位置罰踢直接自由球;倘若犯規位置是在犯規一方的罰球區內,則須判罰踢罰球點球;若衝撞帶有危險性,嚴重危及或傷害對方球員,可能會被判警告,甚至判罰離場。
相關文獻: 教育部體育大辭典編訂委員會(1984)。體育大辭典。臺北市:臺灣商務印書館。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2010)。足球規則。臺北市: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