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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比賽(槌球) play interference
教練或球員對比賽有妨礙行為。為防止對妨礙者所屬球隊有利,主裁判依規定處理,對即將發生的行為事先對該球員及教練予以警告。不聽從主裁判的警告再度發生時,主裁可適用下列罰則:(一)取消打者的權利;(二)球拿出至近界外;(三)取消過門或奪標成立;(四)教練或球員退場:1.退場球員的球拿出比賽場地;2.球員的號碼為缺號;3.該球至此為止的得分有效;(五)取消該隊比賽資格:主裁叫號令球隊進行比賽,該隊不聽從且拒絕進場時。教練及球員以直接行為做妨礙動作時,主裁可處罰妨礙者及該隊。教練及球員不得有影響裁判判定的行為,或有隱瞞自隊球員犯規行為舉動,不得故意拖延比賽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