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教育部國民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 Organizational Acts for National Physical Education and Sports Council, Ministry of Education
教育部國民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 Organizational Acts for National Physical Education and Sports Council, Ministry of Education
1945年抗戰末期中華民國教育部調整體育主管單位之組織法規。該條例於1945年6月9日由國民政府公布施行。主要內容:(一)述明教育部國民體育委員會之任務為:1.國民體育實施方案之計畫推行事項、國民體育之指導與考核事項;2.國民體育經費之審議事項;3.國民體格之檢查統計事項;4.體育師資之訓練與檢定事項;5.體育學術之研究事項;6.運動比賽之管理事項;7.其他國民體育事項;(二)規定委員會委員人數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至三人為常務委員,處理日常事務;(三)委員由部長就內政、軍政、兵役、社會、軍訓各部及衛生署各聘一人;對於體育有研究或貢獻之人員聘任五人至十三人,其中五人為專任;教育部社會教育司司長及參事各一人,委員會每年召開大會一次;(四)委員會設學校體育組、社會體育組、研究實驗組,各組各置主任一人;委員會置秘書一人,幹事及助理幹事各三人至五人,秉承常務委員辦理各該組事務。
相關文獻: 吳文忠(1981)。中國體育發展史。臺北市:三民書局。
教育部(1932)。教育部國民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34年6月9日國民政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