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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Incentive Regulations Governing Meritorious Coaches
政府對有功教練的獎勵政策。2006年第15屆杜哈亞運會開賽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將國光體育獎章刪除之「教練獎勵」,依國民體育法第十四條規定,訂頒「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有功教練獎勵辦法」,冀期藉以激勵教練努力指導選手創造佳績。2006年訂頒獎勵之教練,指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實際指導之選手獲得奧運會正式競賽種類(項目)前八名、亞運會或世大運正式競賽種類(項目)前三名、東亞運正式競賽種類(項目)第一名之國家代表隊或國家培訓隊教練。獎金部分則規定棒球、排球、壘球、籃球、手球、足球、橄欖球、曲棍球及水球等團體運動種類,依代表隊所獲等級之獎助學金金額1.5倍核給;屬其他運動種類者,依代表隊所獲獎牌數,按獎金額度累計核給。2008年體委會大幅修正辦法內容,名稱刪除「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修正為「有功教練獎勵辦法」,獎勵對象限縮在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種類(項目)田徑、游泳及體操前八名,其餘競賽種類(項目)及團體球類項目前四名;亞洲運動會正式競賽種類(項目)前三名始予獎勵。獎金亦大幅緊縮,獲奧運1、2、3、4名者,依序頒給300、200、100、50萬元,獲5、6名者頒給30萬元,或7、8名者頒給20萬元;獲亞運1、2、3名者,分別頒給100、50、30萬元,惟亞運田徑、游泳、體操及團體球類以外項目第二名及第三名者,僅頒獎章,不頒給獎金。
相關文獻: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2006)。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精英獎獎勵辦法。
臺北市: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5年11月29日體委競字第09500244313號令訂定發布。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2010)。有功教練獎勵辦法。臺北市: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9年8月31日體委競字第09900198033號令修正發布。
延伸閱讀: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2009)。體育運動法規彙編。臺北市: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