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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The regulations of holding the National Parasports Games.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據之法規。1999年4月29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訂定發布全文16條,2001年3月13日修正發布全文17條,2007年2月7日、2012年1月19日再度修正,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之舉辦及相關事項,應受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之監督與考核。2012年12月25日行政院公告該準則所列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2013年1月1日起改由「教育部」管轄。該準則規定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目的為,發展我國身心障礙國民體育運動,以維護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權,提升身心障礙國民生活品質。賽會名稱統一規定為中華民國○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每二年舉辦一次,於三月至五月間舉行,賽會期間以三天至五天為原則。參加單位為直轄市、臺灣省各縣(市)、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該準則其他規定包括,主管單位、名詞定義、每年舉辦時間、舉辦地方政府的申請方式和遴選方法、場地設施、籌備委員會之組成、賽會經費來源、競賽項目和選手之分級與參賽資格、開幕典禮之程序、舉辦單位獎懲方式、保險事項、賽會後檢討報告內容、須公告事項和個人資料保護等事項。
相關文獻: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2013年6月22日,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參考網址: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2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