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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The regulations of holding the National High School Games.
規範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據的法規。1999年4月13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訂定發布全文21條,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之舉辦及相關事項,受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之監督與考核。自2000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轉由教育部主管,2001年12月4日教育部修正發布新的舉辦準則全文18條,2003年12月22日、2007年3月8日、2010年11月18日、2012年10月26日在依實際需要數次修正。準則規定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之舉辦目的為發展我國中等學校競技運動,提高運動技術水準,發掘優秀運動選手;名稱統一訂為「中華民國○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每年四月間舉辦一次,會期以七日為限;由教育部統籌規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承辦,有關機關團體協辦。以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為組隊單位;地方政府為組團單位。其他主要規定包括,舉辦行政結構、舉辦地方政府的申請方式和遴選方法、選手資格、競賽種類和設備器材、相關之藝文活動舉行、禁藥管理方式、開閉幕典禮程序、裁判人員遴選方式、會場安全管理、運動員獎勵方式、爭議申訴方式和保險、賽會經費來源和管理方式等。
相關文獻: 簡子祥(2006)。修正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學校體育,16(6),13-19。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2013年6月22日,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2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