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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運動會 National Athletic Games
奧亞運競賽種類之全國性綜合運動會,簡稱全運會。全運會是由臺灣省運動會(1946年至1973年,共舉辦28屆)和臺灣區運動會(1974年改名,每年舉辦一次,至1999年共舉辦25屆)改制而來,1999年當時的主管機關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因應臺灣區運動會辦理規模越趨龐大,承辦縣市難以負荷,乃進行臺灣區運動會改革,將臺灣區運動會劃分為與奧亞運接軌的全國運動會及非奧亞運種類的全民運動會。依全運會舉辦準則規定,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2013年後改為教育部體育署),每兩年舉辦一次,於非亞洲運動會、奧林匹克運動會舉辦年之九月至十一月間舉行,會期5天至10天,各縣市申請承辦。參賽單位為各直轄市、臺灣省各縣市與福建省金門縣與連江縣等縣市,參賽選手必須為中華民國國民,且設籍在該縣市滿三年以上。競賽種類分為應辦及選辦二類,應辦競賽種類以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奧運競賽種類為限。選辦種類由承辦單位以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亞運競賽種類評估後擇定五種為限,報體委會(2013年後為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各競賽種類之競賽科目及項目,以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亞運及奧運之科目及項目為限。
相關文獻: 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2013年7月18日,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H01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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