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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委員(身心障礙健力) Jury
身心障礙健力比賽中監督技術規則落實及確實執行每場比賽之大會職員之一。國際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帕拉運動會、世界錦標賽、洲錦標賽,每場比賽皆須有一位審判委員。審判委員由國際帕拉林匹克委員會(International Paralympic Committee, IPC)健力主席連同其他4名成員組成,每一位審判委員皆有候補人員。除IPC健力主席外,其餘審判委員會成員必須為不同國籍的國際一級裁判。審判委員會可採用投票表決方式,更換任何一位他們認為不能勝任的裁判員,但在解除其職務前須事先警告該名裁判員。如有違反技術規則的錯誤判決,審判委員可採取適當更正錯誤,並斟酌給予該選手另一次試舉。審判委員不應推翻或改變裁判員之判決。審判委員會席應安排於不妨礙觀勘比賽視線之位置。審判長必須在比賽前確認各審判委員都了解其職責及新修訂或是增補之技術手冊規則。審判委員會採取隨機取樣方式抽出需運動禁藥檢驗之選手。審判委員服裝,男子以深藍色運動外裝,左胸配戴IPC健力徽章,灰色長褲及白色襯衫,配上IPC健力領帶;女子以深藍色運動上裝,左胸配戴IPC健力徽章,灰色裙或長褲及白色襯衫。
相關文獻: 國際帕拉林匹克委員會健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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