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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椅組重發球 Wheelchair group let
身心障礙桌球比賽輪椅組發球規則之一。身心障礙輪椅組桌球之比賽如該回合開始發球過程發現不符比賽規則時,該回合應判重發球。身心障礙桌球輪椅組比賽發球過程中應重新發球情形包括:發球時球觸及球網組合的有效球;或發球時球觸及球網組合後被接發球員或其同伴阻擋;若球已發出而接發球方尚未準備接球且未試圖擊球;因球員無法控制之干擾致未能有效發球、回擊或符合規則;裁判員或副裁判員中斷比賽;該球觸及接發球方的半區後跳回球網方向;該球觸及接發球方的半區後停在半區內;身心障礙桌球輪椅組比賽單打時,該球觸及接發球方的半區後跳出邊線外側。然而若接球者在球出邊線前擊球或球在他方桌面彈跳兩次前擊球應被視為有效發球不可宣告重發。若裁判認為發球者在正確發球前任意發出快速重發球,則應被判為違規,應被警告並罰分。裁判若在賽前被告知球員由於生理限制無法正確發球則可解除正確發球的要求,其常發生於身心障礙桌球輪椅組第一、二級選手的比賽。
相關文獻: 中華民國桌球協會(2015)。中華民國桌球規則。臺北市:作者。
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1999)。殘障桌球教練講習會手冊。臺北市: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