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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跑員 sighted guide runners
陪伴視障B1(T11)和B2(T12)運動員進入比賽場一起跑的引導者。陪跑員必須穿著鮮豔的橙色明確標識背心。在競賽比賽中陪跑員必須保持在選手的後面,直到終點時必須讓選手先通過終點線,陪跑過程中不得拉著或向前推選手跑,其引導繩不能超過50公分。無論是否使用引導繩,除非在特殊情況下,運動選手和引導員之間的距離最多不能超過0.5公尺。在分道跑的比賽項目中距離終點最後10公尺,這個距離可以延長,IPC規則規定,如B2(T12)的運動員要使用陪跑員,比賽過程中必須全程使用陪跑繩。400公尺以上的徑賽項目,運動選手允許有2名陪跑員。比賽過程中每位運動選手只允許更換一次陪跑員,但更換陪跑員不能影響其他運動選手的比賽,並且必須在直道內完成。運動選手更換引導員要事先通知裁判員和技術代表。
參考網址: 國際殘疾人奧林匹克委員會田徑規則和條例2016-2017IPCAthleticsRulesandRegulations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田徑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