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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 change the colour of the lights
舉重比賽審判委員更改裁判的規定。舉重比賽時五位審判委員於比賽全部過程中觀察裁判員執法情形,裁判的判決被大多數審判委員判定技術上錯誤,審判委員經討論後一致同意時,有權更改裁判的判決。例如:三位裁判都判成功,但有三位以上審判委員判定失敗,經討論後同意,有權更改為失敗。此項決定及理由須經由審判委員召集人指示技術管制員或其他職員通知選手及教練,並由播報員宣布。
相關文獻: 中華民國舉重協會(2009)。中文舉重規則2009-2012。臺北市:作者。
國際舉重總會(2009)。2009-2012舉重規則。2010年11月18日,取自國際舉重總會網址http:www.iwf.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