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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標準 scoring standards
合氣道競賽時評分裁判員,評定選手技法動作優劣的標準,所採取的評分方式。依據規則規定,評分裁判員是由5至9位組成,執行評分任務,選手的分數是將裁判評分,最高與最低去除,中間分數相加後平均,為所得最後成績。其所判定技法優劣,依據的標準有下列四個分值:(一)正確度(占30%);以步法、身法、技法與護身倒法等姿勢之正確性判定;(二)逼真度(占30%);以應敵之真實與速度感及演練之連絡流暢性判定;(三)氣力度(占30%);以選手在比賽的動作技法中,氣的流轉是否充分表現與重心是否穩定,為其評分判定;(四)風度(占10%);以上下場之禮節、儀容與競賽時氣質,為評分判定。中華民國合氣道推廣訓練協進會競賽規則,與其他不同之處,在於評分標準所占比例分值有別外,並以不符技法規定者,輕微者扣1至5分、顯著者扣6至10分、嚴重者扣11至20分等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