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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足消耗時間 allowance for time lost
足球規則術語之一。指因各種原因而被損耗的比賽時間。對於每半場比賽中因故損失的時間應予補足,補足時間的長短惟有裁判員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凡每半場因故損失的時間只能在該半場時間內補足。造成比賽時間被損耗的原因,通常有替補球員、察看受傷球員、搬運受傷球員離開球場接受治療、延誤時間、或任何其它原因。補足消耗時間由裁判全權決定。通常正規比賽的補時時間會在1到6分鐘不等。現在足球比賽中在補時階段破門入球的情況時有發生,裁判員必須補足比賽中因故損失的時間,才能符合規則精神。要進入裁判補時階段前,裁判會示意第四裁判補時多少,由第四裁判在每半場比賽進行到第45分鐘時舉牌示意給現場所有人看。
相關文獻: FIFA(2010). FIFA Handbook FIFA. Zurich, Switzerland: Author.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2010)。足球規則。臺北市: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