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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擊球 four hits
擊球超過三次,為四擊球犯規。在排球比賽中,每隊賦予最多三次的擊球權利,以便將球擊回對區(攔網除外),若球隊將球擊回對區之前觸球四次,則判該隊「四擊」犯規。但攔網時的觸球,不計入球隊的擊球次數,因此,攔網觸球之後,該隊仍有三次擊球權利,進攻的一方要把握三次的機會,將球擊回對區。三次擊球的規範為:同一球員不得連續觸球兩次(但球隊的第一次擊球,在同一擊球動作中,球可連續觸及身體數個部分),兩名或三名球員可以同時觸球,但同隊的兩名(或三名)球員同時擊球應計為兩次(或三次)擊球(攔網除外),如該等球員均有趨前擊球之動作,但僅其中一人觸球,則計為一次擊球。同隊球員之間發生碰撞,並不犯規。雙方球員在網上同時觸球,如比賽繼續進行,則接球的一方仍有三次擊球的權利。如球落在某方場區以外,則判對方擊球出界。
相關文獻: 陳進發、蔡崇濱(2009)。20092012國際排球規則暨裁判執法實務要領。臺中巿: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排球委員會。
中華民國排球協會裁判規則委員會(2009)。國際排球規則20092012。臺北巿:中華民國排球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