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妨礙(棒球) interference
妨礙(棒球) interference
棒球比賽中因某種人為的因素阻礙比賽的進行為妨礙,發生妨礙的情況時為停止球。妨礙的狀況有四種:(一)攻擊隊的妨礙:攻擊隊的球員以攔遮、阻擋、擾亂、碰撞等動作對防守所構成的犯規行為。比賽中,若攻擊隊發生妨礙的行為,裁判員宣告擊球員、擊球跑壘員或跑壘員出局時,其他的跑壘員除本規則另有特殊規定外,原則上應返回裁判員認定發生妨礙當時所佔有的壘。例如跑壘員占一、二壘,打擊出二壘方向的擊球,原一壘的跑壘員碰撞正要接球的二壘手使之失誤,讓原占二壘的跑壘員跑回本壘得分,此時裁判員認定攻擊隊妨礙,判跑壘員出局,原占二壘的跑壘員回到二壘;(二)防守隊的妨礙:防守隊的野手在非執行接球守備動作的情況下,妨礙跑壘員的跑壘;捕手妨礙了擊球員擊球的行為;(三)裁判員的妨礙:1.主審裁判妨礙捕手企圖防止盜壘的傳球動作;2.擊出之球在通過除投手外之其他野手前,擊球於界內區觸及裁判員;(四)觀眾的妨礙:觀眾伸出看臺或進入球場內,觸及比賽進行中的球。
相關文獻: 陳義煌(2009)。中華民國棒球規則。臺北市: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Commissioner of Baseball (2010). Official Baseball Rules. Major League Baseball.
延伸閱讀: 廖敏雄(2006)。棒球判例。臺北市: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