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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 collective bargaining
團體與團體簽訂之書面契約。職業運動球員所組成的球員工會和球團或聯盟,針對工資、最低薪資、工時、自由球員制度或其他雇用條件,以及勞僱間或勞資間的關係,透過談判簽訂的書面協議即是一種團體協約。依據《團體協約法》,除有特別約定者外,各雇主與勞工皆為團體協約之關係人,應遵守團體協約之勞動條件。我國由於職業運動市場尚不具規模,職業運動工會之成立與功能尚不完備,未能真正貫徹職業運動的團體協約。
相關文獻: 蔡烱燉(2007)。美日勞資爭議行為法制之研究。臺北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楊長芳(2010)。職業運動員法律地位與法律關係之研究-以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為中心。未出版碩士論文,國立東華大學,花蓮縣。
延伸閱讀: 蔡烱燉(2007)。美日勞資爭議行為法制之研究。臺北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