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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責任 product liability
運動商品有欠缺或瑕疵,而導致運動消費者或使用者遭受危害,而這個危害是運動消費者或使用者無法合理預見的,參與整個產銷過程中的各個運動企業經營者,必須對危害所導致的損害連帶負賠償責任之謂。商品責任本質上屬於侵權責任;我國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針對商品製造人的侵權行為有特別規定。此外,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第一節亦對消費關係中之商品瑕疵所造成的危害有規定。在運動情境中容易發生的商品責任,主要集中在運動用品的安全瑕疵,特別是護具瑕疵所造成的運動傷害,往往業者必須負無過失責任。另外,健身房所提供的運動教學服務在解釋上亦屬商品,故教學過程中若有指示不清、安全措施未竟完善而導致之危害,業者同樣必須負無過失責任。運動產業之經營者需瞭解此類風險有時無法迴避,而必須在事前透保責任險以備不時之需。
相關文獻: 莊麗檬(2005)。論食品企業經營的民事責任。未出版碩士論文,國立成功大學,臺南市。
延伸閱讀: 黃明陽(2006)。消費者保護法入門。臺北市:臺灣商務印書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