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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行為 misconduct
違反運動規則、運動道德或體育運動組織最大利益的行為。體育運動中的不當行為眾多,包括徑賽中搶跑被罰、足球中犯規被判紅黃牌、各球類比賽之判罰等;就違反運動組織規定而言,包括批評裁判、酗酒、性騷擾等都屬不當行為。此外,體育運動中之暴力行為、控制比賽、簽賭、種族歧視和興奮劑服用等,亦皆為不當行為。在比賽執行方面,不當行為則指,球隊成員對工作人員、對方球員、隊友或觀眾的不當行為,依其嚴重程度分為三類,第一類為無禮行為,如違背良好禮儀或道德原則;第二類為冒犯行為,如侮辱的言詞或動作;第三類為侵犯行為,如身體攻擊或企圖侵犯。輕微的不當行為會被裁判應施予口頭或手勢警告,再犯或較嚴重的不當行為則會被施以處罰。
相關文獻: 陳進發(2003)。球隊成員對於不當行為應有的認知。排球教練科學,(頁37-39)。出版者:謝天性排球發展基金會。
延伸閱讀: 洪致遠、曾慶裕、張芳文(2010)。運動道德之探討。載於張宏亮
(主編),輔仁大學體育學刊(頁330-340)。新北市:輔仁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