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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學士 Bachelor Degree of Physical Education
修讀大學體育運動相關學系或學位學程之學生。體育運動相關學系學生依法於年限內修業完畢,並修滿該學系或學位學程所訂定之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且經考核成績合格者。依《學位授予法》之規定,學士學位由大學授予,各類學位之名稱由各校訂定後,報教育部備查。據此,體育學士之授予,由各校訂定經教育部核備;另主修為非體育運動相關學系(學位學程)之大學雙主修學生,修滿本系與體育運動相關學系(學位學程)應修學分者,除本系之學位外,得另獲頒體育學士學位。
相關文獻: 全國法規資料庫(2010)。學位授予法。2010年11月25日,取自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 H003 0010
全國法規資料庫(2010)。大學法。2010年11月25日,取自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H00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