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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室 Department of Athletics
大學校院統籌辦理體育教學、行政與營運相關業務之單位。主要職掌為負責全校體育教學與活動之推展、學校運動代表隊之組訓及體育設施之營運管理。大學法施行細則於1984年8月訂定發布,大學校院體育室為必設單位;體育室設置主任一人、體育教師、運動教練若干人,主任由校長聘請職級相當之體育教師兼任或擔任之。1997年10月教育部修正體育室之設立得由各校自行定之。各大專校院體育室之設置,部分學校列為一級單位,如體育室、體育中心;或設為二級單位,如隸屬於通識中心、共同教育委員會、教務處、學務處或單獨設立體育教學中心等不同編制方式。教育部為提升體育室之地位與功能,於大學校務評鑑體育類之評分,體育室列一級單位為評列一等條件之一。
相關文獻: 全國法規資料庫(2010)。大學法。2010年11月25日,取自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H0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