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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行政規則 the rules of Physical Education and sport administration
上級體育行政機關對下級體育行政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體育行政規則包括關於體育行政機關內部組織、事務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協助下級體育行政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訂頒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體育行政機關訂定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體育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有效下達之體育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體育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例如教育部體育署審查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運動服務產業貸款利息補助作業要點、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補助運動產業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教育部體育署體育行政人才培訓實施作業要點等均屬之。
相關文獻: 行政程序法。2013年6月23日,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