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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Regulations for Sports Development Foundation Revenue, Expenditure, Custodian and Application
規範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之保管及運用的法規。2009年7月總統令公布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8條規定: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90%專供中央體育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並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中央體育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作業,爰循年度預算程序設置「運動發展基金」,並依預算法規定,訂定「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做為基金保管及運用依據。辦法規定:基金係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規定設置,屬「預算法」所定特種基金。基金來源包括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規定運動彩券發行盈餘之撥入款,及基金孳息收入、受贈收入與其他有關收入等。基金之主要用途為:發掘、培訓及照顧體育運動人才支出;輔導、辦理促進運動人才之運動就業及運動事業發展之創新研發以及人才培育等支出。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主管機關設「運動發展基金管理會」審議,管理會由金融、主計、法律及體育專家學者11至15人組成。並規定基金之運用除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為應業務需要,亦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基金會計程序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並據預、決算與會計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延伸閱讀: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2009)。體育運動法規彙編。臺北市:作者。
參考網址: 行政院(2009)。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臺北市:行政院2009年12月1日院授主孝一字第 0980007036A號令訂定發布。
行政院(2010)。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臺北市:行政院2010年3月26日院授主孝一字第 0990001692A號令修正發布。